数字货币立法 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最新政策
一、失信被执行人能用数字货币吗
失信被执行人能用数字货币。
就中国而言,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立法相对缺乏。唯一相关的法律文件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然而,两者都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虽然近期,个别地区法院在司法判例中承认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给予法律保护,使数字货币的法律保护问题再次被提上前台。然而,这种思维并没有形成广泛的气候。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法律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数字货币仍然被视为“违法之物”,进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风险。因此,数字货币的法律保护尚处于不确定性。
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3.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求,立足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4.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二、中国有发行数字货币吗
中国发行过数字货币。
从201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组建团队研究发行数字货币问题。
发行数字货币会使我国经济有一定的可编程性,使得经济金融调控会有更加明确的方向,而数字货币实行的全网分布式记账模式,将有效提升我国经济的信用度。目前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并没有时间表。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数字货币研讨会,对外宣布正在研发并争取早日推出数字人民币。此次会议上,众多专家就数字货币发行的总体框架、货币演进中的国家数字货币、国家发行的加密货币等专题进行了研讨。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称,央行于2015年初进一步充实力量,对数字货币发行和运算框架、数字货币关键技术、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环境、数字货币面临的法律问题、数字货币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影响、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类数字货币的关系、国外数字货币的发行经验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数字货币的具体形态可以是一个来源于实体账户的数字,也可以是记于名下的一串由特定密码学与共识算法验证的数字。如果只是普通数字配上数字钱包,还只是电子货币;如果是加密数字存储于数字钱包并运行在特定数字货币网络中,这才是纯数字货币。
扩展资料:
根据央行团队的研究成果可以确定,类似比特币这种去中心化的创造方式,显然不适用于未来法定数字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曾经详细介绍了央行的数字货币研究工作,他强调,未来的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必须由中央银行来发行。
据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兼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介绍,目前中国的数字货币在设计时的初步考虑是:由央行主导,在保持实物现金发行的同时发行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数字货币,M0的一部分由数字货币构成,为了充分保障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发行者可以采用安全芯片为载体来保护密钥和算法运算过程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的刘向民撰文指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人民币的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对于‘无形’的数字货币而言,既无‘印制’的可能,也没有‘纸币和硬币’的载体。”应当立法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的定义做适当调整。
一是对现有的《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部分修订;二是由全国人大出台特别决定,宣布发行数字货币,并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所涉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进行逐一修改;四是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法》。
新华网-中国或成首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国家
三、数字货币路在何方
数字货币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满足网络交易。在互联网大发展的时代,人们发现在网络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行为。而这种网上交易,若通过法定的货币结算,反而可能会成为交易的障碍,也与网络交易的便捷性不相符。为了满足网络交易需求,网络经营者均建立了自己的货币体系。例如:游戏网站中提供大量游戏中具备交易价值的游戏币,玩家使用法币购买,在游戏中用于各种交易。
网络货币从产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极大的争议。首先是这种货币的合法性,其次是网络货币的保障性。网络经营商通过自己设立的货币体系吸收了大量社会资本后,然后停止网站经营。社会主体投入大量资金得到的货币,在运营商停止经营后,事实上是毫无价值的。而没有保障的交易体系的建立、倒闭,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交易体系。从而引发反思,我们是否会建立一个有保障的网络支付体系呢。
一、电子支付,中国走出了一条世界上没有的路
数字货币概念实际上并非起源于中国。欧美国家很早就已经建立数字货币的概念。但是,一直以来欧美国家的数字货币计划也就停留在概念当中。对于欧美来说,银行业发达,信用支付体系发达。对于电子货币,欧美国家普遍没有迫切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制度限制,欧美国家网上交易被严格限制,交易的受限制也延滞了数字货币的发展。
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有着其他国家不具备的人口规模。网络交易也没有与西方国家类似的限制。可以说中国的网络交易一直发展迅猛,不断刺激着数字支付的发展。在网络交易的高度发达情况下,中国建立了“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数字支付体系。这些数字体系运行多年,经受了各种考验,已经是成熟的、有安全保障的支付工具了。
我国的数字支付体系虽然发达,但也存在正式性不够的情况。原则上支付体系的建立,只能由国家进行。我国的数字支付体系的建立,却是由网络经营者自己摸索建立而成。这一方面是是因为银行业对于我国网络发展前景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太快,网络经营者不能等待金融业的缓慢决策,而自行寻找办法。这种支付体系的建立、发展,远远超出了当初设计者对其的功能预计。它具备了自我发展的特点,不断发展全新的内容与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当初为了突破实体货币不能网上交易,而设计的支付体系。现在已经反过来冲击网络之外的交易。大量发生在线下的交易已经使用数字支付。可以说,我国出台数字货币已经具备基本条件。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数字人民币项目。2020年8月,开始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正在全面覆盖社会各个领域。
二、数字货币对我国现行货币体系的影响
1、改变了支付规则,推动了交易发展
数字货币支付更为快捷,结算方便。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在交易达成的同时立即完成支付过程,并保留支付凭证。这种快捷的支付方式,减少了传统贸易过程中的支付障碍,也在支付中提供更为安全的支付途径。在当今社会,支付的快捷优势将有利相关交易效率的提高。
2、增加了个体支付能力,推动金融服务的进一步提高
在数字支付兴起之前,货币支付存在着各种障碍。货币支付,尤其是大额的货币支付都必须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下进行。虽然这种监管,可以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可是也束缚了资金使用的便捷。很多主体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后,突然发现自己对于自己的资金已经失去了实质的控制。对于资金的使用,只有满足银行繁复的手续后,才可能实现。
与之相比,数字支付就没有了这许多限制。交易的支付通过数字形式在短暂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数字支付过程也不需要大量的支付审查。这也促成金融机构反思,如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体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3、数字货币的安全性需要加强保障
1、数字货币的技术发展方向
数字货币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技术性强。数字货币的发展离不开技术支持。同理,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数字货币的技术也需要进一步发展。现在的支付方式以手机扫码、支付平台为主。未来支付方式,将会通过货币本身进行。只有脱离对特定设备、特定平台的依存,以一个独立的形式完成支付功能,数字货币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交易媒介作用。
2、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
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进行保障。数字货币虽然推行,但对数字货币的发行、使用和安全保障等各个方面,并没有形成固有的模式。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在时机成熟时,国家应当立法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并在法律上进行保障。
3、数字货币应当脱离平台限制
目前我国的支付平台主要为网络企业建立。虽然这些平台成熟,为我国数字货币的产生作出巨大的贡献。而且,数字货币的起步也离不开现在的主流支付平台。不过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存在,不能也不应该依托于社会主体建立的平台。而是需要能够在支付过程中,独立体现自己的支付作用。否则,数字货币只能成为一个变相的“支付宝”、“微信”。